「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設置維護各類消防安全、避難設備,並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室內裝修夾、壁紙、櫥櫃、塗料、天花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其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主管機關並應定期查驗之。 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其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一、十一層樓以上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救災難度極高,且十一層樓以上高樓若發生火災,由於救災困難,應以防消自救為主,但事實上高樓灑水、排煙、樓梯堵塞及防水門等設備妥善率又不高,缺失比例達30%甚至50%以上,且防火區劃遭破壞變更比比皆是,若火警發生時,濃煙極易從電梯或緊急避難梯間流竄,造成致命的煙窗效應!故特明文增定十層樓以上高樓管理權人設置維護各類消防安全、避難設備之義務。 二、高樓火災發生時,易燃性室內裝修夾板、油漆、壁紙、天花板或櫥櫃等等,常常大量助燃火勢,讓火災一發不可收拾,故十一層樓以上高樓之室內裝修,包括:夾板、壁紙、櫥櫃、塗料與天花板等,比照原先已受規範之窗簾、布等列入防焰標示要求。並增定主管機關定期查驗責任。 三、爰此,特增修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三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