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
| 第二條 廠商申請綠色工廠標章及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之審查,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綠色工廠標章申請及展延審查費用:每案新臺幣八千元整。 二、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審查費用:每案新臺幣八千元整。 | 一、綠色工廠標章申請之審查費用,包含廠商提供之申請、展延文件(含廠商申請書與聲明書、自評表單及檢附佐證資料)之審查以及召集技術審查小組及審議委員會之費用。 二、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審查費用,包含廠商提供之申請文件(含廠商申請書與聲明書、自評表單及檢附佐證資料)審查以及召集技術審查小組及審議委員會之費用。 |
|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