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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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由航空站協調地方政府就下列各款決定之: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以下簡稱噪音防制區)。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噪音防制區所在之村(里)。 未公告噪音防制區之航空站,其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由航空站與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會同訂定之。 第三條 回饋金之回饋範圍如下: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以下簡稱噪音防制區)。 二、特等航空站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未公告噪音防制區之航空站,其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由航空站與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會同訂定之。
一、為因應部分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公告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將可能採用航空等噪音線為範圍,依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導致同一行政區域(村、里),部分區域為回饋範圍,部分區域非屬回饋範圍,恐造成補助工作推動之障礙。 二、經查現行各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公告之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除金門航空站以自然村之方式公告外,其餘航空站皆以村(里)界為分界線,是以除金門航空站外,現行航空站回饋金回饋範圍之最小行政單位均為村(里)。 三、為預先因應部分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改以航空等噪音線為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公告範圍,並維持其他未變更航空噪音防制區回饋範圍者其居民之權益,爰修訂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由航空站協調地方政府決定(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以下簡稱噪音防制區)或(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噪音防制區所在之村(里),以資適用。 四、鑑於民航局所屬航空站已無特等航空站,為因應現況,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五、其餘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