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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附帶決議第十五項次:民國100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基金用途」之各項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其執行對象僅及於私校、團體,或政府機關(構),而將「公立學校」排除在外,有失公允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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