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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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一 速食店販售之餐飲每份之熱量、脂肪、鈉含量達一定數值以上者,禁止附贈玩具。 前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肥胖所造成的心血管疾病已常年為國人十大死因之一,國內十八歲以下青少年肥胖比例十年來增加四倍以上,成年人肥胖比例也高達四成以上,而其中高熱量食物是提供過多熱量來源之重要因素,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而國內速食業者長期以贈送玩具引誘兒童及青少年消費,而成為青少年肥胖之主要成因。因此明令禁止速食業者以玩具為行銷之方式,引誘兒童及青少年食用高熱量食物,以保護學童身體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