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劉櫂豪
劉櫂豪
劉建國
劉建國
柯建銘
柯建銘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前項第四款基金運用之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針對基金運用之收益訂定保障受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