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趙天麟
趙天麟
蘇震清
蘇震清
柯建銘
柯建銘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提高菸品健康捐金額,導致菸品走私誘因增加,市場上私菸氾濫,漁船走私私菸案件亦層出不窮。根據海巡署統計年報資料顯示,九十九年查獲699萬餘包,相較98年同一時期查獲462萬餘包,數量及比例皆有明顯暴增現象,主要原因乃在於罰則過輕,在有利可圖之下,無法產生嚇阻走私作用。故為杜絕菸品走私,降低走私誘因,提高罰則實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