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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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提高菸品健康捐金額,導致菸品走私誘因增加,市場上私菸氾濫,漁船走私私菸案件亦層出不窮。根據海巡署統計年報資料顯示,九十九年查獲699萬餘包,相較98年同一時期查獲462萬餘包,數量及比例皆有明顯暴增現象,主要原因乃在於罰則過輕,在有利可圖之下,無法產生嚇阻走私作用。故為杜絕菸品走私,降低走私誘因,提高罰則實有其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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