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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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若非任期屆滿後一年退休者,應於連續任滿兩任後,回任教師至少二年,或未滿兩任即遴選至他校者,最多再擔任校長一任後,應回任教師至少二年。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三項遴選委員會之家長會代表、教師工會代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各占三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前項家長會代表、教師工會代表、除應包含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家長會代表、教師工會之學校代表各一人外,餘應由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之家長團體及符合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三項之合法立案之教師工會派出。 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一、有鑑於校長久任一職,致校長難以體察教學現場之變化,且陳年陋習難以革除,致100年底爆發新北市國中小校長午餐回扣弊案,因此建議校長於連續擔任兩任後,至少回任教師至少二年。 二、「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比例由教師工會、家長會代表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各占1/3。 三、家長會、教師工會代表應至少包括1位遴選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和1位教師工會該校代表。
第九條之一條 (本法修正前校長任職之適用規定)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現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得在原校繼續任職至該一任期屆滿為止,或依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參加遴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現任校長參與遴選者,主管機關應提具其歷任校長職務之考評紀錄予遴選委員會。 校長之遴選應辦理對談會,由校長候選人報告其治校理念。 校長遴選考評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第九條之一條 (本法修正前校長任職之適用規定)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現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得在原校繼續任職至該一任期屆滿為止,或依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參加遴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一、比照高中職現行遴選制度,明文訂定增列提供遴選委員會校長之考評紀錄並辦理對談會。 二、明定校長考評辦法由中央訂之。 三、遴選校長之學校,應仿高中職校長遴選多年之經驗,辦理「對談會」,邀請參加遴選之校長說明辦學理念,並與出席之家長和師生互動。
第九條之三條 依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應就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考評,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第九條之三條 依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應就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考評為明確之對校長進行,原評鑑之用詞易被行政單位解讀為評鑑校務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