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蔣乃辛
蔣乃辛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徐耀昌
徐耀昌
孔文吉
孔文吉
蔡錦隆
蔡錦隆
吳育仁
吳育仁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明溱
林明溱
翁重鈞
翁重鈞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蘇清泉
蘇清泉
王惠美
王惠美
楊應雄
楊應雄
李桐豪
李桐豪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正二
林正二
呂學樟
呂學樟
林國正
林國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公務人員繳付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第二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第二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一、查目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訂有對自提退休金之優惠規定,而公教人員之撥繳無法自主,應給予稅賦之鼓勵,以維稅基公平。 二、又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項,私校教職員亦有相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