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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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下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實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前項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職工福利金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原則上依照年度正式員額本俸百分之二提撥,但需依照公營事業當年度損益情形,作不同程度、比例的提撥,且列入國營事業預算送立法院審議。 第二條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一、我國公營事業經營連年虧損卻仍享有績效獎金。以台電公司為例(見下表),自2007年~2012年的五、六年間裡,其經營績效連連虧損,其公司員工卻依舊享有高額職工福利金,甚不合理。 二、現階段我國公營事業無論其營運經營狀況,仍年年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以98年預算案營業基金提撥福利金為例(見下表),目前國內國營事業之職工福利金係就營業收入所提撥者為主,幾不考量該營運經營之盈虧,此不對稱條件之發放設計,實有持續擴大我國公營事業虧損黑洞(如: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務黑洞卻享有高額福利金提撥)之嫌。 三、在台灣過去經濟成長階段,企業組織資本額規模多數不大,我國營事業對於經濟發展實有不可磨滅之具體貢獻;在其沒有年終獎金發放、分紅共享制度的時代中,經由政府立法強制企業提撥福利合乎人情,但時至今日經濟社會等時空發展條件已然丕變,為兼顧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職工福利金條例應有符合發展潮流之妥適規範。 四、為降低現階段社會大眾對公營事業不合理獎酬制度之質疑,和緩民眾的不公平感,應先就公民營事業特性基礎之不同,將公營事業職業福利金之提撥與民間企業予以區隔。 五、綜上,為回應民眾對社會公平價值之期待,與世界潮流接軌,擬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以緩解社會人民對當前公營事業長期以來的經營及財務不透明之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