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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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優先編列原則)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為促進客家語言復甦,建立客家語言生活環境,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客家基本法等法令之規定,地方政府得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提出客語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並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之。 | 第五條 (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優先編列原則)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
一、增修本條第二項「為促進客家語言復甦,建立客家語言生活環境,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客家基本法等法令之規定,地方政府得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提出客語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並由中央政府專案補助之。」
二、為發展並保存客家語言生活環境,實現客家基本法第十條「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特增列此條文賦予發展客語教學特色學校之法源依據及預算補助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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