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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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成立之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組織編制內成員,視為本法所稱之志願服務者。 前項志願服務者,準用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
為表彰義警、義交、義消及依民防法編入民防總隊的守望相助隊之貢獻辛勞,爰提案修正「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讓渠等得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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