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蔡錦隆
蔡錦隆
紀國棟
紀國棟
林國正
林國正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正二
林正二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陳學聖
陳學聖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明溱
林明溱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成立之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組織編制內成員,視為本法所稱之志願服務者。 前項志願服務者,準用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為表彰義警、義交、義消及依民防法編入民防總隊的守望相助隊之貢獻辛勞,爰提案修正「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讓渠等得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