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魏明谷
魏明谷
吳秉叡
吳秉叡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林淑芬
林淑芬
李應元
李應元
高志鵬
高志鵬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世嘉
林世嘉
許忠信
許忠信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或對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人民,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其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其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係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以向國家申請「救急」所需的補助。然所謂「犯罪行為」,僅及於加害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所為者,未將國人於國外受害之情形納入,屬於不當。為維國人權益,爰將對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所為犯罪行為也納入本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