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分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黃昭順
黃昭順
王惠美
王惠美
陳碧涵
陳碧涵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江啟臣
江啟臣
張嘉郡
張嘉郡
蔣乃辛
蔣乃辛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蔡錦隆
蔡錦隆
鄭汝芬
鄭汝芬
徐少萍
徐少萍
楊玉欣
楊玉欣
吳育仁
吳育仁
趙天麟
趙天麟
謝國樑
謝國樑
李貴敏
李貴敏
林國正
林國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尤美女
尤美女
林正二
林正二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郁方
林郁方
紀國棟
紀國棟
邱文彥
邱文彥
孫大千
孫大千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淑蕾
羅淑蕾
陳學聖
陳學聖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根德
陳根德
翁重鈞
翁重鈞
陳雪生
陳雪生
盧嘉辰
盧嘉辰
王進士
王進士
段宜康
段宜康
劉櫂豪
劉櫂豪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與服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產業、早期療育、山地離島健康照護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家庭福利署:規劃與執行兒童及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人口政策、家庭支持及長期照顧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