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銀行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金融穩定監理委員會成員) 中央銀行設金融穩定監理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由中央銀行總裁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成員包括: 一、中央銀行總裁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中央存保公司董事長 五、本行副總裁及相關局處首長 六、具有金融專業相關學識、經驗之委員三名,由央行聘兼之,任期兩年。 本委員會應配合立法院會期,每半年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英國金融政策委員會模式,於中央銀行下設立總體審慎機構。 三、經濟建設委員會合併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成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後,該委員會主委仍為本委員會成員。
第十條之二 (金融穩定監理委員會職權) 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控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並確保我國金融系統之穩定。 二、建立總體金融風險資訊系統,並得於必要時公布警訊。 三、針對相關主管機關應行配合之穩定金融措施及修法建議,應於行政院院會提出報告,俾利各部會分工配合。 四、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時,向立法院提具金融穩定監理報告。 本委員會得要求相關主管機構關提供資料以進行分析評估,相關主管機關應予配合。 本委員會實際運作辦法,由本行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委員會所需資料,相關單位有提供之義務。 三、本委員會發布之警訊與建議收受單位,必須做出改善並提供改善報告。 四、本委員會所做出之修法建議案,經報請行政院院會決議後,由相關機關提出。 五、本增訂法條所稱總體審慎政策,包含目前國際所採行的資本保留緩衝、財務槓桿限制、預期損失準備、認列具系統重要性之金融機構,以及對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機構提高自有資本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