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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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須裝設車內外監視錄影器;其裝備標準、用途及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五條 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其裝備標準、用途及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一、目前國內販售具監視功能之行車記錄器,主要為記錄車輛前方況,一旦發生發通事故或糾紛,可以提供影像保留證據。因此國內目前雖無任何強制規定,多數自小客車駕駛人已自行裝設此類具監視功能之監視錄影器。不僅可於發生交通事故時立即提供警方成為舉證利器,且經由影片記錄更可清楚還原事故現場,避免出現各說各話引發爭端。
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燈號指示之限制。」,但是救護車經常為將急救病患緊急送醫須高速行駛,不僅容易發生交通車禍意外,也因為超速或違規行駛仍然會被拍照開罰,更可能因舉證不足而無法註銷罰單,對於救護車駕駛人員相當不公平。此外,由於救護車於執勤時可不受道路規則,亦可能發生救護車駕駛人員濫用職權之弊端。如強制加裝行車記錄器,當上述救護車輛因必須載送病患時,可以舉證免受交通規定處罰,而當濫行職權時,亦可有效予以規範約制。
三、目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增加須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民國100年六月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童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記錄器。爰此,為防止救護車駕駛人員於執勤時違反道路規定被拍照舉發,欲註銷罰單時,又恐因舉證不完備引發爭端,同時為避免救護車駕駛人員於非值勤時間濫用職權,引發誹議,因此修訂本法第十五條「須裝設車內外監視錄影器」之規定,保障救護車駕駛人員於執勤時不受道路規定限制之職權,也避免救護車駕駛人員於非值勤時間濫權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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