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江啟臣
江啟臣
費鴻泰
費鴻泰
蘇清泉
蘇清泉
楊麗環
楊麗環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黃昭順
黃昭順
王惠美
王惠美
林國正
林國正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丁守中
丁守中
詹凱臣
詹凱臣
王進士
王進士
鄭汝芬
鄭汝芬
羅淑蕾
羅淑蕾
呂玉玲
呂玉玲
王廷升
王廷升
吳育仁
吳育仁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正二
林正二
吳育昇
吳育昇
陳根德
陳根德
羅明才
羅明才
陳超明
陳超明
楊應雄
楊應雄
潘維剛
潘維剛
蔡正元
蔡正元
盧嘉辰
盧嘉辰
張慶忠
張慶忠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陳碧涵
陳碧涵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須裝設車內外監視錄影器;其裝備標準、用途及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其裝備標準、用途及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一、目前國內販售具監視功能之行車記錄器,主要為記錄車輛前方況,一旦發生發通事故或糾紛,可以提供影像保留證據。因此國內目前雖無任何強制規定,多數自小客車駕駛人已自行裝設此類具監視功能之監視錄影器。不僅可於發生交通事故時立即提供警方成為舉證利器,且經由影片記錄更可清楚還原事故現場,避免出現各說各話引發爭端。 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燈號指示之限制。」,但是救護車經常為將急救病患緊急送醫須高速行駛,不僅容易發生交通車禍意外,也因為超速或違規行駛仍然會被拍照開罰,更可能因舉證不足而無法註銷罰單,對於救護車駕駛人員相當不公平。此外,由於救護車於執勤時可不受道路規則,亦可能發生救護車駕駛人員濫用職權之弊端。如強制加裝行車記錄器,當上述救護車輛因必須載送病患時,可以舉證免受交通規定處罰,而當濫行職權時,亦可有效予以規範約制。 三、目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增加須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民國100年六月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童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記錄器。爰此,為防止救護車駕駛人員於執勤時違反道路規定被拍照舉發,欲註銷罰單時,又恐因舉證不完備引發爭端,同時為避免救護車駕駛人員於非值勤時間濫用職權,引發誹議,因此修訂本法第十五條「須裝設車內外監視錄影器」之規定,保障救護車駕駛人員於執勤時不受道路規定限制之職權,也避免救護車駕駛人員於非值勤時間濫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