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江惠貞
江惠貞
黃昭順
黃昭順
費鴻泰
費鴻泰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玉欣
楊玉欣
丁守中
丁守中
王惠美
王惠美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育敏
王育敏
林正二
林正二
陳淑慧
陳淑慧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仁
吳育仁
張慶忠
張慶忠
蔡正元
蔡正元
廖正井
廖正井
鄭汝芬
鄭汝芬
楊麗環
楊麗環
王廷升
王廷升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淑蕾
羅淑蕾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昇
吳育昇
紀國棟
紀國棟
林國正
林國正
楊應雄
楊應雄
潘維剛
潘維剛
陳超明
陳超明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吸音泡棉、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一、一般夜店及PUB等夜間娛樂場所,因其經營時間及經營性質較為特殊,為避免產生噪音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其裝潢皆會藉由泡棉之吸音效果而加裝泡棉,以阻絕音量過大,避免產生噪音。而一般音樂表演空間,為提供聽眾較佳之欣賞環境,於表演場地中裝設泡棉、地毯等具吸音效能物品。但泡棉及地毯皆為易燃物品,且根據我國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僅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物品須具備防焰標示,未將泡棉此等易燃物納入,實有不足。 二、泡棉為極易引燃物品,且多數公眾場合等室內場所皆將泡棉列為主要裝潢項目之一,若不慎引發火災意外,後果不堪設想。雖此憾事發生至今已一年有餘,其中亦無再傳任何相關大火意外,但為維護民眾公共場所入出安全,並完全杜絕相同意外再次發生,本席提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將以吸音為目的之泡棉,納入本法規範之防焰物品,且須附有防焰標示之泡棉始能運用於公眾建築物裝潢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