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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吳育昇
丁守中
連署人
孔文吉
陳碧涵
陳淑慧
王育敏
張慶忠
江惠貞
蘇清泉
楊瓊瓔
陳學聖
鄭天財Sra.Kacaw
李貴敏
邱文彥
潘維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以普通電價一半為計算基準,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第一項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之內容修正為「應以普通電價一半為計算基礎」,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