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田秋堇
田秋堇
陳亭妃
陳亭妃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麗君
鄭麗君
林佳龍
林佳龍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蔡煌瑯
蔡煌瑯
段宜康
段宜康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管碧玲
管碧玲
劉建國
劉建國
紀國棟
紀國棟
邱志偉
邱志偉
尤美女
尤美女
許忠信
許忠信
張曉風
張曉風
江惠貞
江惠貞
黃文玲
黃文玲
羅淑蕾
羅淑蕾
王育敏
王育敏
李桐豪
李桐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欲輸入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需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前項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不得買賣或交易。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一、在自然環境下,很難以人道方式取得野生動物活體或產製品。特別是針對海洋哺乳類動物的商業性狩獵(海豹、海狗、鯨豚等)。其圍捕或宰殺方式往往十分殘忍、不人道,嚴重違反動物福利,故明訂不得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和買賣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 二、但屬原住民傳統狩獵活動所得,且有證明文件者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審查。 三、海洋哺乳類動物,計有三目:海牛目、鯨目及食肉目。海牛目包括海牛與儒、艮,鯨目含鯨、海豚與鼠海豚三科。食肉目含海豹、海獅、海象、海獺與北極熊。其中僅鯨魚、海豹與南方海獅(海狗),在少數國家仍有商業性獵殺,且極具爭議。 四、前述保育類野生動物,現行除學術研究外,均不得輸入、輸出、陳列、展示、買賣。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海洋哺乳類動物及其產製品者。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買賣、交易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而陳列、展示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本條增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或買賣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