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林佳龍
林佳龍
蔡其昌
蔡其昌
潘孟安
潘孟安
吳秉叡
吳秉叡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蘇震清
蘇震清
尤美女
尤美女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偉哲
黃偉哲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節如
陳節如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其邁
陳其邁
蔡煌瑯
蔡煌瑯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唐山
陳唐山
何欣純
何欣純
劉建國
劉建國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之退休,除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 二、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 三、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 前項第二款護理教師之退休金,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由公庫支給;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後之任職年資,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第一項第三款園長及教師,其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三項得適用於施行日前已退休人員。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之退休,除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 二、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 三、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 前項第二款護理教師之退休金,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由公庫支給;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後之任職年資,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第一項第三款園長及教師,其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增訂本調第五項。 二、民國九十八年之修法最重要之依據為62年臺灣省公報已載明,但修法時逕將施行日期切割在九十八年八月一日,顯然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三、考量於民國九十八年修法通過前已退休之公立幼稚園園長及教師人數極有限且事理至明,應予放寬衡平處理,爰增訂第五項「第三項得適用於施行日前已退休人員」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