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紀國棟
紀國棟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仁
吳育仁
鄭汝芬
鄭汝芬
呂玉玲
呂玉玲
盧嘉辰
盧嘉辰
王惠美
王惠美
江惠貞
江惠貞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德福
林德福
張嘉郡
張嘉郡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正二
林正二
孔文吉
孔文吉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就未具有第一項至第三項資格,而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自行訂定入學資格及甄選方式,在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五範圍內,以外加名額方式,甄選學生修讀各級各類學位或班別。 第二十三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本法未將接受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的國民參與高等教育階段之教育權利以法律明文,致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之人民教育保障明顯不足,學生、家長無所適從,爰修法明文,以符現代法治國家憲法保護人民教育自由與學習權之意旨。 二、為尊重大學招生自主及使招生方式彈性化,以因應大學招生優秀學生之需要,採取類似日本、韓國之作法,放寬入學資格限制,增列第四項大學得以個別招生審查方式,甄選具有特殊學識知能或成就表現者,以外加名額方式,入學修讀各級各類學位班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