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昇
吳育昇
蔡錦隆
蔡錦隆
徐耀昌
徐耀昌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邱文彥
邱文彥
潘維剛
潘維剛
丁守中
丁守中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郁方
林郁方
陳鎮湘
陳鎮湘
徐欣瑩
徐欣瑩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王進士
王進士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各該年度之投保範圍、對象、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五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為落實各級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更臻完整,明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投保範圍、對象、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以辦法定之,且其投保所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以為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