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林佳龍
林佳龍
紀國棟
紀國棟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昇
吳育昇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孔文吉
孔文吉
吳育仁
吳育仁
廖正井
廖正井
陳碧涵
陳碧涵
張嘉郡
張嘉郡
魏明谷
魏明谷
王惠美
王惠美
蘇清泉
蘇清泉
翁重鈞
翁重鈞
盧秀燕
盧秀燕
江惠貞
江惠貞
孫大千
孫大千
江啟臣
江啟臣
呂學樟
呂學樟
林國正
林國正
陳鎮湘
陳鎮湘
楊應雄
楊應雄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之一 消費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民眾權益,未依規定辦理者不得營業。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消費場所經營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投保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致災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