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林世嘉
林世嘉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節如
陳節如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偉哲
黃偉哲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潘孟安
潘孟安
陳唐山
陳唐山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智傑
許智傑
魏明谷
魏明谷
林佳龍
林佳龍
林岱樺
林岱樺
許忠信
許忠信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十六條之二 被保險人於請領老年給付時,其服義務兵役年資,應予併計,所增加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辦理退休、退伍、退職等事宜,曾併計服役年資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項年資併計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大法官釋字第455號解釋,軍人屬於公務員,得依法以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服役年資,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因此,為落實大法官第455號解釋,保障國民平等權,將一般勞工服義務兵役年資,合併計入。 二、現行兵役法規定,服替代役、補充兵役者,亦屬於義務兵役範圍,且公務員退休法規定,公務員服役年資亦併計替代役,因此替代役期應合併計算,在此敘明。 三、年資併計辦法及預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