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蔡正元
蔡正元
尤美女
尤美女
柯建銘
柯建銘
陳碧涵
陳碧涵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林佳龍
林佳龍
劉櫂豪
劉櫂豪
黃偉哲
黃偉哲
吳宜臻
吳宜臻
邱文彥
邱文彥
李俊俋
李俊俋
林岱樺
林岱樺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適齡國民之入學及復學)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之復學,得以隨班附讀、暑修、寒修、就讀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等方式為之。 第一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通知,並限期入學、復學。 第九條 (適齡國民之入學及復學)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一、鑑於輟學生返校復學現狀,有部分學校、師長仍視輟學生為問題學生,從而延遲輟學生復學或有其他歧視情形,故為避免復學生遭受師長或同學之歧視,降低復學意願,原增訂彈性就讀之規定。【新增訂二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以下依序順移項次;並將「前項」,改為「第一項」【修正第三項】 三、多數輟學生家長仍希望其子女復學,亦盼政府或相關單位提供協助,現行因子女輟學而罰鍰之規定,宜用其他機制以溝通、輔導之,故修正本條「書面警告」為「書面通知」,並刪除本法對父母或監護人罰鍰規定。【修正第三項,另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