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林佳龍
林佳龍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柯建銘
柯建銘
林淑芬
林淑芬
劉櫂豪
劉櫂豪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黃偉哲
黃偉哲
吳宜臻
吳宜臻
蕭美琴
蕭美琴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薛凌
薛凌
林岱樺
林岱樺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公聽會之舉行及秘密會議 ) 各委員會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第五十四條 (公聽會之舉行及秘密會議 )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立法院公聽會之召開,限定需以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為前提,顯然無法針對社會迫切關注之重大議題(例如美牛進口、油電雙漲、幼托整合……等議題),尋求各方意見,以供立法委員研擬或審查相關議案時參考,故刪除委員會召開公聽會,需以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為前提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