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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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系統經營者應在基本頻道以外免費對訂戶提供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 第三十七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
一、為使無線電視電台節目及廣告得以全部強制轉播,達到廣電普及服務的目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應負擔起免費提供社區共同天線服務的義務,協助民眾隨時可以收視無線電視服務。一則以充分利用既有纜線及路權,避免重複建置系統之浪費,二則以透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佈設到各家戶的引入線,仍可使民眾隨時可以選擇收視有線電視付費服務或是收視無線電視的免費服務,活化電視服務市場競爭,民眾依自己需求享受得到質量相稱的電視服務。
二、系統經營者對本條第一項所定強制授權,既列入基本頻道轉播,而訂戶就基本頻道仍須向系統經營者繳費始得收視,則系統經營者須向無線電視電台付費,若系統經營者在基本頻道以外免費對訂戶提供轉播服務,則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爰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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