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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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條 (準用規定) 本法第三章工資第二十八條、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第六十九條 (準用規定)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針對建教合作之事業單位遇經濟環境轉變結束營運或產業外移關廠,在廠實習技術生雖比照一般勞工繳納保費,卻無工資墊償之保障福利,影響技術生請領薪資權益甚大。
故建議新增將技術生納入勞工保險工資墊償基金保障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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