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楊玉欣
楊玉欣
蔣乃辛
蔣乃辛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吳育仁
吳育仁
馬文君
馬文君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淑蕾
羅淑蕾
曾巨威
曾巨威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二項規定外,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為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變更原登記事項。 四、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標準中有關廠房、作業場所、檢驗場所、儲存場所之建築、環境、設備、設施、措施或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擅自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 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聘請獸醫師或藥劑師。 七、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證之變更申請、懸掛處所、推銷員服務證或識別證之製發、配帶出示、停業、復業或歇業之申報、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資格、訓練、營業場所之環境、設備、藥品之儲存、運送、操作或登錄、告知義務、不良反應案例通報或販售資料提供之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樣品、贈品之標示、簿冊之設置、記錄或保存之規定。 十、違反依第三十二條所定準則中有關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注意事項、使用者資格、簿冊之設置、記錄或保存之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或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 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違反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於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二項規定外,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為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變更原登記事項。 四、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標準中有關廠房、作業場所、檢驗場所、儲存場所之建築、環境、設備、設施、措施或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擅自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 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聘請獸醫師或藥劑師。 七、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證之變更申請、懸掛處所、推銷員服務證或識別證之製發、配帶出示、停業、復業或歇業之申報、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資格、訓練、營業場所之環境、設備、藥品之儲存、運送、操作或登錄、告知義務、不良反應案例通報或販售資料提供之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樣品、贈品之標示、簿冊之設置、記錄或保存之規定。 十、違反依第三十二條所定準則中有關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注意事項、使用者資格、簿冊之設置、記錄或保存之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或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 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違反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於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第一次遭查獲違規使用瘦肉精等禁藥罰款3到15萬元,一年內再違反者可罰款25萬元以上,最高罰款可到125萬元,這樣的罰則太輕,難以產生嚇阻作用,因此提出修法,研議提高違規罰則,決不讓少數老鼠屎破壞大多數守法豬農的權益,同時應將適用對象擴大到貿易進出口商,以保障全民健康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