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陳唐山
陳唐山
陳其邁
陳其邁
蔡煌瑯
蔡煌瑯
楊玉欣
楊玉欣
林佳龍
林佳龍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吳宜臻
吳宜臻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劉建國
劉建國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秉叡
吳秉叡
姚文智
姚文智
高志鵬
高志鵬
劉櫂豪
劉櫂豪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徐欣瑩
徐欣瑩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就刑事確定判決已認定之事實,除另有證據證明其認定錯誤外,行政訴訟應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雖明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實務上運作結果,行政法院並不會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法院往往以刑事與行政訴訟可以各自認定事實而逕行審理,導致行政訴訟通常優先刑事訴訟確定。 三、依據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裁判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最高行政法院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如發見有錯誤時,則行政訴訟,即應依證據自行認定之。」已明白昭示刑事與行政訴訟相牽連時的處理原則,因為刑事案件對事實及證據之調查較為詳盡、嚴謹,為避免裁判兩歧而有損司法判決之威信,行政官署及行政法院應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本屬當然,應將兩號行政法院判例所揭櫫之認定原則予以明文化,俾供行政機關有明確之依據,加速行政訴訟之效率,故增訂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