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柯建銘
柯建銘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尤美女
尤美女
劉櫂豪
劉櫂豪
魏明谷
魏明谷
鄭麗君
鄭麗君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唐山
陳唐山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昆澤
李昆澤
段宜康
段宜康
楊曜
楊曜
趙天麟
趙天麟
邱志偉
邱志偉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我國原規定詐欺罪刑為五年以下,但因未定罪輕刑度,反而使法院在量刑裁量時有輕判之狀況,且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提到詐欺罪被法院判刑一年以下、拘役甚至罰金的比例從民國97年的96.48%升高到99年的96.92%有逐年升高、居高不下的趨勢。 二、參照外國立法例,德國及奧地利皆有最輕本刑之規定,且德國與日本之最重本刑為十年,故修正刑度為六月以上十年以下。 三、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準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下罰金,故依比例原則,調整罰金刑為二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