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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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四、檢測住家消防安全。 五、宣導管理財產的注意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 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
高齡人口有可能注意力不足或行動不便,火災發生時,可能避難不及。獨居的高齡人口,往往居住在較老舊的公寓,在消防安檢上常有很大的問題,不論是電力系統的供應是否能負荷或是易燃物品的堆放,往往只要釀成災害,就會有人員傷亡,政府機關應該主動關心其電器配電狀況等一切消防安全的情事。
在我國現今詐騙猖獗,如何保障高齡人口的財產權,提升高齡人口的知識或給予適度的諮詢,落實地方政府照顧高齡人口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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