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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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連任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二、本條立法意旨,乃係賦予新上任之總統有孰悉國政之期間,並避免總統副總統大選不久,即率而提出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可能影響政局之穩定及社會之安定。惟如係針對連任之總統,顯無賦予孰悉國政期間之理由與必要,現行規定不但反違背當初立法意旨,使連任總統藉此立法漏洞,逃避監督,為所欲為,更有剝奪憲法第十七條所賦予人民參政權之虞,反不利政局之穩定及社會之安定,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