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黃偉哲
黃偉哲
柯建銘
柯建銘
林正二
林正二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徐少萍
徐少萍
陳節如
陳節如
蔡錦隆
蔡錦隆
李桐豪
李桐豪
陳其邁
陳其邁
呂玉玲
呂玉玲
翁重鈞
翁重鈞
張嘉郡
張嘉郡
蕭美琴
蕭美琴
魏明谷
魏明谷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處六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施以凌虐、藥劑而產生傷害之行為。 二、強迫觀看性器、或猥褻、性交行為。 三、怠於履行依法或依契約應有之保護教養義務,致妨害其身體或心理之健康者。 四、施以恫嚇、或以有害其身體或心理健康之言行舉止,致其生命或身體受有損害。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八十六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近年兒虐事件頻傳,行為人以各種慘絕人寰之方式長期凌虐兒少,特將刑度予以提高到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最高刑度加重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參照各種凌虐兒少之態樣,明確列舉四種行為,以明確定義妨害兒少身心健康發展之不法行為。 三、未滿十二歲之人其身體及心理健康更需受到保護,故對加害人刑罰加重二分之一。 四、新增第四項。行為人著手犯第一項第一款之行為,被害人因即時得到他人救助,或因被害人自助及迴避,未生實際傷害結果。惟為保護未成年人,行為人未遂之行為仍有處罰之必要。但得依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