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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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六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處六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施以凌虐、藥劑而產生傷害之行為。 二、強迫觀看性器、或猥褻、性交行為。 三、怠於履行依法或依契約應有之保護教養義務,致妨害其身體或心理之健康者。 四、施以恫嚇、或以有害其身體或心理健康之言行舉止,致其生命或身體受有損害。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八十六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一、近年兒虐事件頻傳,行為人以各種慘絕人寰之方式長期凌虐兒少,特將刑度予以提高到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最高刑度加重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參照各種凌虐兒少之態樣,明確列舉四種行為,以明確定義妨害兒少身心健康發展之不法行為。
三、未滿十二歲之人其身體及心理健康更需受到保護,故對加害人刑罰加重二分之一。
四、新增第四項。行為人著手犯第一項第一款之行為,被害人因即時得到他人救助,或因被害人自助及迴避,未生實際傷害結果。惟為保護未成年人,行為人未遂之行為仍有處罰之必要。但得依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減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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