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瓊瓔
楊瓊瓔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潘維剛
潘維剛
王廷升
王廷升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正二
林正二
楊應雄
楊應雄
盧秀燕
盧秀燕
蔣乃辛
蔣乃辛
丁守中
丁守中
林德福
林德福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江啟臣
江啟臣
王進士
王進士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一、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尊重直轄市市長對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任免自主權,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政務職任用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命優秀公務員擔任,應由各直轄市市長依地方政務需求選任。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任用,得列為政務職,其餘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