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吳宜臻
吳宜臻
江惠貞
江惠貞
紀國棟
紀國棟
王惠美
王惠美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蔡錦隆
蔡錦隆
楊玉欣
楊玉欣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林正二
林正二
孔文吉
孔文吉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翁重鈞
翁重鈞
魏明谷
魏明谷
陳雪生
陳雪生
段宜康
段宜康
林國正
林國正
黃文玲
黃文玲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昇
吳育昇
盧嘉辰
盧嘉辰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一、鑒於國際勞工組織早在1935年就通過「40小時工作周公約」,我國法定工時政策落後國際76年,不僅落後歐洲國家,落後亞洲鄰近國家。 二、目前制度上,公務員早在2001年實施每周工時40小時「周休二日」,然而目前勞動基準法仍規定法定工時兩周84小時,即「隔周休二日」,法規落後現行制度。而「黃金十年」政策綱領宣示全面檢討勞工休假制度,預計將法定工時由兩周84小時減至每周40小時,一旦實施,將達624萬以上勞工受惠。 三、台灣勞工工時與其他國家相比確實較高,若能將工時調降到每週40小時,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勞工能多休息、從事休閒活動,也有助增加加班費收入,讓勞工共享經濟果實。否則「台灣人實在太累了」。 四、爰此,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以維護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