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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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
一、鑒於國際勞工組織早在1935年就通過「40小時工作周公約」,我國法定工時政策落後國際76年,不僅落後歐洲國家,落後亞洲鄰近國家。
二、目前制度上,公務員早在2001年實施每周工時40小時「周休二日」,然而目前勞動基準法仍規定法定工時兩周84小時,即「隔周休二日」,法規落後現行制度。而「黃金十年」政策綱領宣示全面檢討勞工休假制度,預計將法定工時由兩周84小時減至每周40小時,一旦實施,將達624萬以上勞工受惠。
三、台灣勞工工時與其他國家相比確實較高,若能將工時調降到每週40小時,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勞工能多休息、從事休閒活動,也有助增加加班費收入,讓勞工共享經濟果實。否則「台灣人實在太累了」。
四、爰此,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以維護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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