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林世嘉
林世嘉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吳宜臻
吳宜臻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段宜康
段宜康
趙天麟
趙天麟
管碧玲
管碧玲
蔡其昌
蔡其昌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麗君
鄭麗君
林淑芬
林淑芬
劉建國
劉建國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連任者除外。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總統就任未滿1年不得罷免,當時的立法意旨是針對新當選第一任的總統有表現熟悉政情事務的緩衝期間,所以有一年的不得罷免的「保障時間」,不包括連任成功的總統,因為連任的總統不是新手,上路有執政經驗,應不受「一年條款」的限制,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