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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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連任者除外。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 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
總統就任未滿1年不得罷免,當時的立法意旨是針對新當選第一任的總統有表現熟悉政情事務的緩衝期間,所以有一年的不得罷免的「保障時間」,不包括連任成功的總統,因為連任的總統不是新手,上路有執政經驗,應不受「一年條款」的限制,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修正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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