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少萍
徐少萍
楊瓊瓔
楊瓊瓔
吳育仁
吳育仁
林正二
林正二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盧嘉辰
盧嘉辰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鴻池
林鴻池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學聖
陳學聖
楊應雄
楊應雄
孔文吉
孔文吉
盧秀燕
盧秀燕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明溱
林明溱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一、我國在民國八十九年公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後,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後,其公務人員皆已實施「公務人員週休二日」,迄今已超過十年,大部分國人皆適應週休二日之生活模式。 二、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但勞動環境卻未能與時俱進,目前公務人員與勞工全年假期相差五天,應設法拉平,以免肇生本國勞工之相對剝奪感。 三、探究各國勞動環境,如國際勞工組織於一九三五年就提出勞工週休二日之概念,且日、韓、中等鄰國也皆早已實施,在目前我國經濟、就業環境許可下,本國勞工應獲得更佳的就業環境,得以空出更多時間來,陪伴家人或培養自己的休閒娛樂。 四、綜上所述,為促進廣大勞工之權益,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將現行雙週工時84小時降低為每週工時4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