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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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
一、我國在民國八十九年公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後,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後,其公務人員皆已實施「公務人員週休二日」,迄今已超過十年,大部分國人皆適應週休二日之生活模式。
二、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但勞動環境卻未能與時俱進,目前公務人員與勞工全年假期相差五天,應設法拉平,以免肇生本國勞工之相對剝奪感。
三、探究各國勞動環境,如國際勞工組織於一九三五年就提出勞工週休二日之概念,且日、韓、中等鄰國也皆早已實施,在目前我國經濟、就業環境許可下,本國勞工應獲得更佳的就業環境,得以空出更多時間來,陪伴家人或培養自己的休閒娛樂。
四、綜上所述,為促進廣大勞工之權益,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將現行雙週工時84小時降低為每週工時4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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