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
| 第二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職期為四年。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得酌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
年滿七十歲者,不得擔任檢察長。
第一項職期在不同審級者,分別計算;在同一審級者,合併計算。但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調任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其職期分別計算。
檢察長經調任其他職務後再調任檢察長時,其職期另行計算。
檢察長曾任法院院長者,其院長之職期不予併計。
第一項職期屆滿前,因業務需要,得調任之。 |
一、第一項明定檢察長職期之原則及其例外。
二、按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七條規定,實任檢察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爰於第二項明定年滿七十歲者,不得擔任檢察長。
三、第三項明定前項職期之計算方式。另因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分院及其轄區內地方法院檢察署,職責重大,爰明定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調任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其職期分別計算。且考量臺北縣、臺中縣市及臺南縣市已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直轄市,五都改制後行政區劃分與各檢察署之轄區不盡相同,本部設於直轄市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高達六所之多,如均分別計算職期,將造成職期制度未能落實之窘境,爰不予列入職期分別計算之條件。
四、另為利人事交流歷練,檢察長經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其他相當職務後,再調任檢察長時,其職期另行計算;且曾任法院院長之職期不予併計,爰為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五、為應業務需要,爰於第六項明定職期屆滿前仍得調任之。 |
| 第三條 檢察長之調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下列範圍內行之:
一、調任其他法院或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二、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 |
一、明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調任之範圍。
二、茲考量一審檢察長職期任滿後,尚有二審檢察官、二審主任檢察官、三審檢察官等相當職務足供安排,如須借重職期任滿後之檢察長行政專才,尚可調任本部司長、參事、司法官訓練所及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之相當職務。經參酌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八四)台人政貳字第一九九三○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第三條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調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左列範圍內行之。一、調任其他法院或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二、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並為保留文字適度彈性,爰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
| 第四條 法務部應就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品德、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項,綜合考評其成績,並視業務需要,適當調整其職務。 |
明定對於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之檢察長予以綜合考評,並視其考核成績作為延任或調整職務之參考依據。 |
| 第五條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
本辦法施行時,現任檢察長之職期未屆滿四年或已滿四年經延長未屆滿二年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後之職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合併計算之。但本辦法施行時現任臺灣臺北、士林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職期,自其到任現職之日起算。 |
一、第一項明定檢察長職期之起算日期。
二、第二項明定本辦法施行時,現任檢察長職期之銜接方式。查本辦法施行前後,有關檢察長職期之規定均為四年,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爰為貫徹檢察長職期制,且顧及本辦法施行時,職期未屆滿四年或已滿四年經延長未屆滿二年者於本辦法施行前、後職期之銜接,並杜爭議,爰明定本辦法施行前、後之職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合併計算之。又本辦法施行前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非直轄市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調任直轄市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其職期應分別計算,故五都改制前之臺灣臺北、士林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與非直轄市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職期,應分別計算,為兼顧本辦法施行時現任之臺灣臺北、士林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權益,爰明定其職期自到任現職之日起算。 |
| 第六條 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調任,除應報行政院核派(定)之職務,由法務部擬議調任職務,報請行政院核派(定)外,餘由法務部核定之。 |
明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調任之核定權責機關。 |
| 第七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奉核准外,如逾期赴調,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
明定調任人員赴調之期限,及逾期赴調之議處規定。 |
|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
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爰於本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