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假期教學課程之實施,應包括一般學科補救教學、輔導探索課程、主題課程、校外教學、社團活動、技藝訓練等,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適合且彈性之課程。 前項師資,得聘請校內外教師、專業輔導人員或助理人員兼任;其鐘點費,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優核給。 第五條 假期教學課程之實施,應包括一般學科補救教學、輔導探索課程、主題課程、校外教學、社團活動、技藝訓練等,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適合且彈性之課程。 前項師資得聘請校內外教師、專業輔導人員或助理人員兼任,其鐘點費及授課時數,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優核給。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中途學校假期課程僅有鐘點費之從優核給情形,其師資係得聘請校內外教師、專業輔導人員或助理人員兼任,其授課時數視實際需求配課,爰修正第二項刪除「授課時數」規定。
第六條 教育部應對中途學校課程,提供必要之諮詢協助,並促進校際之聯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中途學校課程諮詢小組,提供相關之諮詢協助。 前項課程諮詢小組,其成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專業輔導人員等,開會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 第六條 教育部應設置中途學校課程諮詢小組,提供必要之諮詢協助並促進校際之聯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小組規劃課程,必要時得聯合組成,其成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輔導人員、社工師(員)等,並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家長列席諮詢。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前段修正移列。刪除本部應設置中途學校課程諮詢小組,並將文字修正為本部應對中途學校課程,提供必要之諮詢。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中段移列,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展小組名稱修正為課程諮詢小組,並明定其得提供相關之諮詢協助;現行所定學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小組及其成員部分,移列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由現行條文後段移列,小組成員並增列「專家」、「學者」代表。
第七條 中途學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小組,訂定課程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發展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專業輔導人員等,開會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 第一項課程計畫,應包括課程、領域、科目及教學時數,並彈性運用教材、教法、教學時數及評量方式。 第六條 教育部應設置中途學校課程諮詢小組,提供必要之諮詢協助並促進校際之聯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小組規劃課程,必要時得聯合組成,其成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輔導人員、社工師(員)等,並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家長列席諮詢。 第七條 中途學校課程發展小組應訂定課程計畫;由學校訂定者,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計畫,應包括課程、領域、科目及教學時數,並彈性運用教材、教法、教學時數及評量方式。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六條中段與現行第一項合併為一項,且以現行課程計畫係由學校訂定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爰刪除現行規定「由學校訂定者」文字,以符合實際狀況。 二、增列第二項,由前條現行條文中段移列,小組成員組成並酌作修正。 三、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