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魏明谷
魏明谷
林佳龍
林佳龍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許忠信
許忠信
邱志偉
邱志偉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尤美女
尤美女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應元
李應元
廖正井
廖正井
楊曜
楊曜
呂玉玲
呂玉玲
江惠貞
江惠貞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正二
林正二
吳育昇
吳育昇
黃文玲
黃文玲
徐少萍
徐少萍
吳宜臻
吳宜臻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一、增訂第二項:將現行汽車燃料費以「隨車徵收」方式,改為「隨油徵收」。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並達到抑制空汙的環保效果,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 二、有關「隨油徵收」之相關辦法,包括徵收方式及分配比例等,授權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