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考試院組織法刪除第十六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忠信
林佳龍
吳育仁
李昆澤
連署人
黃偉哲
張嘉郡
段宜康
李桐豪
黃文玲
林正二
高志鵬
魏明谷
張曉風
李俊俋
呂玉玲
陳碧涵
鄭天財Sra.Kacaw
蘇震清
林世嘉
劉櫂豪
林岱樺
陳歐珀
紀國棟
尤美女
陳其邁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考試院組織法刪除第十六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六條 考試院得於各省設考銓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考試院於民國三十九年一月在台灣省設有考銓處,掌理各該省區考選、銓敘事宜,並接受考選部、銓敘部之指揮監督,然自政府遷台後,考銓處隨即於同年九月裁撤,未再設置。且銓敘部也已設置銓審司,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事項,因此,考試院組織法第十六條已無適用之必要,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