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陳超明
陳超明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蘇清泉
蘇清泉
王惠美
王惠美
紀國棟
紀國棟
翁重鈞
翁重鈞
張嘉郡
張嘉郡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明溱
林明溱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馬文君
馬文君
楊應雄
楊應雄
吳育仁
吳育仁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淑蕾
羅淑蕾
陳學聖
陳學聖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及資源業務,特設環境資源部(以下簡稱本部)。 環境資源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與自然資源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督導及考核,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氣候變遷因應、氣象、環境資源盟際合作、永續與科技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整合。 三、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制、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水與海洋污染防治、飲用水水質管理、下水道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流域治理管理及水資源統籌之協調。 五、廢棄資源物管理與循環再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六、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與災害防制、環境用藥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衛生管理、污染源管制與許可管理、環境檢測鑑識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七、自然保育、濕地、自然地景與生物多樣性之政策規劃、整合及協調,自然災害與其潛勢調查之預防與減災之政策規劃、整合及協調。 八、水利、自來水、溫泉、森林、野生動植物、水土保持、地質、礦產資源及國家公圍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教育及證照管理、森林、自然保育與生物多樣性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護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其餘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職稱及官職等。
第四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象局:執行全國氣象事項。 二、水利署:規劃及執行水利事項。 三、森林、保育及地礦署:規劃與執行森林、自然保育、地質調查與管理及礦產資源事項。 四、污染防治及毒物管理局:執行環境管理、毒物管理、環境督察、資源管理、環境檢測管理。 五、國家公園署:規劃與執行國家公園及濕地事項。 六、下水道署:規劃與執行下水道、水處理及資源化再利用事項。 七、水土保持署:規劃及執行水土保持事項。 本部依職掌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