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添財
許添財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潘孟安
潘孟安
陳亭妃
陳亭妃
姚文智
姚文智
蔡其昌
蔡其昌
林佳龍
林佳龍
鄭麗君
鄭麗君
柯建銘
柯建銘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田秋堇
田秋堇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昆澤
李昆澤
李應元
李應元
許忠信
許忠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四條之一 勞工服義務役常備兵、替代役期間,得依入伍前薪資之提繳級別,繳交服役期間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 前項權利,於勞工報到服役日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勞工退休金應由雇主應提撥之部分,由國防部及內政部編列預算撥補之。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公務員服義務役、替代役役期得併入退休年資;然而,一般勞工不僅因為服役中斷年資,甚至常因服役而被迫離職,一樣是為國效力服役,卻於工作保障與工作年資上明顯有差別待遇。 二、相較於公務人員退休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對勞工退休年資僅為顧慮到勞工依法服兵役、替代役,顯失保障勞工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意旨。故增訂第三款規定,讓勞工得決定服役期間是否持續提繳退休金。 三、服兵役為憲法規定之國民義務,然而國家也應該保障人民於履行義務期間之權利,服役期間之國民等若為國家所雇用,若由勞退基金來負擔雇主應支付之勞退提撥金,則失去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故立法由國防部及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服常備役及替代役勞工之雇主應負擔提撥金部分金額。 四、本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