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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張曉風
連署人
許忠信
林世嘉
尤美女
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林淑芬
田秋堇
邱文彥
許添財
蕭美琴
李桐豪
劉建國
吳宜臻
蘇震清
邱志偉
林正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前項工作年資應包括依法規定之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期間。
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為提高國內勞工生兒育女的誘因,並落實政府照顧全國勞工之義務,新增第二項將依法規定的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期納入年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