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羅淑蕾
羅淑蕾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偉哲
黃偉哲
黃文玲
黃文玲
林淑芬
林淑芬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劉建國
劉建國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歐珀
陳歐珀
魏明谷
魏明谷
許忠信
許忠信
林世嘉
林世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現行法本罪之適用,須發生致妨害身體自然發育之結果,惟「自然發育」難以證實,加害人縱有凌虐行為,仍非必然成立本罪,對於兒童及少年之保護顯有不足,爰參酌相關立法例與司法實務認定,刪去致妨害身體自然發育之要件,加害人如對未成年人有非人道之凌虐行為即該當本罪,另修正法定刑下限,同時刪除拘役及罰金刑,以完備我國兒少保障之法令。 二、另查,滿16歲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並無因年紀稍長而可免於受他人凌虐,故提高本條保護對象之年齡至18歲,以符合我國兒少保障之法體系。 三、第二項之罰金為一千元,已不合時宜,爰修正為「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兒少施以凌虐者,對被害人生命、身體有高度之風險,爰參考加重結果犯之立法例,並考量我國刑法各罪刑度之衡平,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加重結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