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羅淑蕾
羅淑蕾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紀國棟
紀國棟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明才
羅明才
張嘉郡
張嘉郡
陳雪生
陳雪生
詹凱臣
詹凱臣
江啟臣
江啟臣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正二
林正二
徐少萍
徐少萍
呂玉玲
呂玉玲
徐耀昌
徐耀昌
盧嘉辰
盧嘉辰
潘維剛
潘維剛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一條之一 醫療機構提供前條及第七十四條之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之費用以複製或摘要等之成本為限,由病人負擔;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規範得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等資料,所需費用以成本為限。其相關收費標準則由衛生署另定之。
第七十六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所需費用以成本為限,由病人負擔;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第七十六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一、本條修正。 二、明確規範得要求醫 療機構提供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所需費用以成本為限。其相關收費標準則由衛生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