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王惠美
王惠美
楊玉欣
楊玉欣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顏清標
顏清標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李桐豪
李桐豪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正二
林正二
江惠貞
江惠貞
陳學聖
陳學聖
呂學樟
呂學樟
翁重鈞
翁重鈞
江啟臣
江啟臣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昇
吳育昇
陳鎮湘
陳鎮湘
林國正
林國正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少萍
徐少萍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以中文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資料無法確定以中文表達者,得以外文加註之。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第十二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一、「病歷中文化」已由行政院列為國家「醫療保健」之綱領及行動方案。 二、若將「病歷中文化」經由修法予以明文規定,將可減少主管機關推動之困擾與抗拒。 三、另外,配合實際需要增列病歷確實無法以中文書寫者,亦得以外文加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