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十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侵害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超過第一項罰金上限者,以其不法利益作為罰金上限,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一、本條新增 二、就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我國並無直接相對應的刑事處罰條文,以致無法有效協助企業保護營業秘密。 三、參酌美國經濟間諜法與德國、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之規定,針對違反本法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增訂刑責。 四、由於營業秘密往往涉及龐大的商業利益,為避免民、刑事責任無法有效消弭違法誘因,故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作彈性調整。 五、為避免公權力不當介入商業行為,故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