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李桐豪
李桐豪
張曉風
張曉風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王進士
王進士
蔡正元
蔡正元
潘維剛
潘維剛
江啟臣
江啟臣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徐耀昌
徐耀昌
江惠貞
江惠貞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明溱
林明溱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明才
羅明才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營業秘密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侵害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超過第一項罰金上限者,以其不法利益作為罰金上限,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一、本條新增 二、就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我國並無直接相對應的刑事處罰條文,以致無法有效協助企業保護營業秘密。 三、參酌美國經濟間諜法與德國、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之規定,針對違反本法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增訂刑責。 四、由於營業秘密往往涉及龐大的商業利益,為避免民、刑事責任無法有效消弭違法誘因,故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作彈性調整。 五、為避免公權力不當介入商業行為,故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