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八條 公私場所不得排放、溢出、洩漏、傾倒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於海洋及河口地區。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將油、廢(污)水排放於海洋;發電廠、科學園區及工業區之排水應排放離岸至少三浬或水深三十公尺以上之海域,其排放並應製作排放紀錄。 前條第三項及前項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製作、申報並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項但書排放油、廢(污)水入海洋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八條 公私場所不得排放、溢出、洩漏、傾倒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於海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將油、廢(污)水排放於海洋;其排放並應製作排放紀錄。 前條第三項及前項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製作、申報並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項但書排放油、廢(污)水入海洋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一、由於工業區廢水及科學園區放流水,長期排放至海洋及河口地區,不時發生放流口大批魚群死亡、引發民眾恐慌與鄰近養殖業者的損失;且業者排放至海洋的化學物質資訊不透明,長期排放廢水將讓海洋生態更加弱化,有必要以更嚴謹的海洋汙染防治法規加以防範。
二、僅存於台灣西海岸不到90隻的中華白海豚被國際保育聯盟列為極度瀕危的族群。中華白海豚只能生存在水深不超過30公尺、離岸三海浬範圍內的水域,並且需要河口灘地、溼地、潟湖等多樣化棲地提供他們生存。根據國際研究公布中華白海豚受到的五大威脅,其中包括了「生活廢水以及農業與工業化學污染」與「棲地消失」。為保育極度瀕危的中華白海豚,應積極立法減少其受工業廢水汙染之威脅,行積極保育作為。
三、另有鑑於沿岸發電廠之溫排水影響海洋環境,現行對於流入海洋之溫排水則無相關法規,因此予以立法規範。 |
|